###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详解:实际案例揭示定义精髓_视频版293739
**前言:**
食品安全,关乎民生大计。为了保障公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,我国制定了《食品安全法》。其中,第三十五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。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,对第三十五条进行深入解析,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涵。
**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内容概述:**
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,确保所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:
1. **进货查验记录**: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查验,并记录相关信息。
2. **查验内容**:查验内容包括食品的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。
3. **记录保存**: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;没有明确保质期的,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。
**实际案例解析:**
以下是一起因违反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五条而受到处罚的实际案例:
**案例一:**
某食品公司从无证经营的小作坊采购了一批散装食品,由于未进行进货查验,导致该批食品中含有有害物质,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中毒症状。经调查,该食品公司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,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罚。
**案例二:**
某超市在销售进口食品时,未对食品标签进行核对,导致部分进口食品标签信息与实际不符。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问题,超市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,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。
**关键词总结:**
- 食品安全法
- 第三十五条
- 进货查验记录
- 实际案例
- 食品生产经营者
**重点内容标记:**
*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,确保所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。*
通过以上案例,我们可以看到,严格遵守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五条,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,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,为消费者提供安全、健康的食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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